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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一家口罩生产商借出口罩原材料380公斤熔喷布给另一家口罩生产商,原本约定一周之内要还,然而对方却未能如期归还。待疫情缓和后,出借人已停产口罩,即使归还熔喷布对其也已毫无意义,那能要求借用人赔偿等值价款吗?

  记者今日从广州花都法院了解到,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判决借用人返还熔喷布现金价值7.6万元。

  甲、乙两家公司均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工业园同楼经营。疫情期间,两家公司均上马了口罩生产线月,由于原材料紧缺,乙公司向甲公司借了380公斤熔喷布,约定一周之内归还。但截至2021年1月,乙公司仍未归还所借的熔喷布。

  甲公司认为,其目前已停止生产口罩,不再需要作为口罩生产原料的熔喷布,即使乙公司归还熔喷布对甲公司已毫无意义。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乙公司支付380公斤熔喷布的现金价值25.8万元。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熔喷布现金价值7.6万元。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80公斤熔喷布市场价值7.6万元究竟乙公司应当返还借用的380公斤熔喷布,还是以折价方式返还相应款项?法院指出,本案实质为借用合同纠纷。新冠肺炎疫情,使得社会、经济等客观情势产生了异常的变化,尤其涉及口罩的生产经营。在本案中,甲公司依据市场情势变更停止了口罩生产,在此情形下,乙公司返还涉案380公斤熔喷布对甲公司已无使用价值,这会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支持甲公司主张乙公司以折价的方式返还相应款项的请求。

  该 如何判定涉案380公斤熔喷布折价标准?法院指出,甲公司主张按68万元/吨的规定要求乙公司返还相应货款25.8万元,其在一审开庭时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市场监督总局公布的哄抬熔喷布等防疫物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件,仅是反映当时熔喷布被哄抬价格的情况及市场监督部门对哄抬防疫物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并不能证明甲公司当时是以68万元/吨的价格购买案涉熔喷布。

  依据衡平原则,考虑疫情发生前熔喷布的价格(2万元/吨)、乙公司借用期间的价格和其他案件中熔喷布相关价格,同时纵观熔喷布的价格趋势,法院酌情调整为按20万元/吨的标准折价计算涉案380公斤熔喷布,市场价值为7.6万元。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真实的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此可知,情势变更原则是发源于公平原则,目的是解决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形。情势变更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是属于介于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之间的重大变化。当事人一方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定要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而不单单是通知对方,这是由于构成情势变更与否具有较大的主观性。

  此外,民法典还确立了诉前协商的前置程序,旨在倡导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本着公平原则,尽可能友好协商解决,降低诉讼成本,携手共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得到的利益;但是,不允许超出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会造成的损失。